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法律问与答(一))
一、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986年至1998年期间,随着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也就是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作为个人的企业员工均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而作为个人,依法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
三、企业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规定: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申报缴纳社保。职工应当缴纳部分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有义务把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明细告知职工本人。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也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缴纳。
2、生育保险
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8号)文件要求,市直各单位应依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同时申报、缴费。
3、2018年榆林林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征缴比例
根据榆林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心关于2018年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征缴工作安排: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 2017年榆林林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年平均工资64077元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339.75 元60%即3204元的,以本市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204元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339.75 元300%即16019元的,以本市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不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