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犯罪风险
一、引言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zhuang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特殊时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但在此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不少不法分子趁乱作案,触碰法律红线,犯罪率直线上升。本文对疫情期间高发的刑事犯罪类型作出梳理,并截取近日发生的部分代表性案例,希望能对社会大众起到警示与预防的作用。
二、疫情期间的刑事罪名
1、【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zhuang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罪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zhuang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法定最高刑为七年。
4、【妨害公务罪】
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虽然我国没有规定“袭警罪”,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5、【寻衅滋事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8、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1、【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值得注意的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行为人利用民间偏方给他人开具处方,该行为属于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非法行医罪。
12、【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3、14)【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5、1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17、18、1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达到特定条件的,构成上述罪名。
20、【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结语: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疫公职人员还在前线用生命博“疫”,尽管岗位不同,我们每个人都努力做到守土尽责,遵纪守法不添乱是我们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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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鹏 霍欣莹 高莉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475 更新时间:2020-02-09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