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信访中国与法治之痛——关于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读书札记(下)

信访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去法律化的体现。一方面,权力高层对法律限制权力的担忧从未消除,自居不自觉地设置各种障碍,维护手中的权力不被限制。另一方面,公众期冀“全能政府”的热情不曾减弱。皇恩浩荡已深深印在人们的心中。1949年以来所谓的民主化进程,实际上换了个方式,继续培育权力高度集中和愚忠思想,并且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将活人神话的时代不曾因十年浩劫而消亡。

信访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严重冲击社会文明的制度性构建,从客观上进一步提升公权力独大的局面,将本可自消自散或通过社会自然力量化解的矛盾全部集中于公权力的控制之下。但是缺少有效制约机制的权力非但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反而借机将此当作寻租的平台,处理方式也极其简单粗暴,或者采用和稀泥的办法掩盖当时的矛盾,但是久而久之,却成为矛盾激化乃至爆发的温床。一些列的反社会文明化的运动均系公权力无限扩张的结果。动辄上纲上线的行政性命令或社会宣传,必将社会拉进恶性循环的怪圈。

当代中国一系列的非良性制度构建、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浪潮、个体生命以伤害无辜他人的极度宣泄、权力当局对某些个人的高度监视、舆论环境的整治与强压监管等,凸显了权力主导之下社会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法律的边缘化,国家都存在极度不安全感,陷入“国家悖论”或曰“执政党悖论”不能自拔。

在梁治平先生看来,中国“传统的法律规则,与其说是人民的行为规范,不如说更像是发给国家官吏处罚罪行的指示。不仅如此,许多在现代法律里被视为基本和重要的事项,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或付诸阙如,或者只有远非系统的规定。”中国百年以来的政治变革与社会运动虽然业已冲破“权力神授”的瓶颈,但是也仅仅将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定格在形式上所谓的人民的同意和法律的规定。

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或者说不能突破公权力系私权让渡结果的实践,就必然会出现当下所存在的问题,即法律作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但“新的法律还是一种垄断资源”,“只有国家拥有创制和实施法律的权力,任何个人和私人团体都不能分享这种权力。正是通过对法律的垄断,国家才可能将其意志贯彻到基层社会。在这一意义上,新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新武器。”

梁治平先生认为,此种情况下,“人们对国家的期待和对法治的要求里包含了某种矛盾:既要求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同时又把现实法治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悖论”。而且这种悖论自始存在,并且在“今天尤为明显”。在我看来,自清末以降,非但“国家悖论”一直存在,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执政党悖论”,即执政党利用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将政党意志固定下来,并用法律的形式在社会中进行贯彻,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实为执政党的工具,另一方面,执政党又通过法律寻求政党执政的合法性依据。在这样的逻辑思维当中,法律自然成为像历史一样的任人摆弄的小姑娘,也丧失了法律本身的价值,更无从谈起法治建设。

也正是在此种语境下,所谓的法治并不能视为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所有的具体制度建构也只是围绕权力集中而设置,或曰为实现权力而设置,并出现乱象丛生的局面。信访制度就是其一。

如若将时间作为纵轴,其他民主法治国家作为横轴,纵横对比的结果能够确定,法治的根本品质在于限制公权力,并以此为目标设置相应的制度建构。但是,当某一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继而又冠冕堂皇的宣称遵守自己指定的法律,无论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还是从逻辑上来讲,均无法取信于人,法律不过是至高无上公权力的挡箭牌。法律的作用根本不如政策那么管用,也远不如手握权力者言行的作用大,这正是信访者的不断信访的动力所在,同时也是行政机关 “烦恼”和“幸福” 的根源。

在本文行将结束时,依然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或者说结语,但这也正是我的意愿。我无法将乱象丛生的信访制度归结于制度使然,也不能“降罪”给历史,但我所担心的是信访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行政性措施所带来的危害性远不止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加的维稳成本,不断增加的上访群体,不断增加的社会矛盾。更大的危害在于动摇刚刚起步建设的法治事业,动摇正常的社会秩序,动摇通过正常程序解决问题的途径,动摇社会稳定和发展,动摇人心。

信访带给社会最大的“贡献”莫过于法治深处的刺痛,如若有一天,人类文明的结晶在泱泱大国倒下,和谐将不再和谐。



作者:李保君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346    更新时间:2011-05-22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我们在哄谁

  • 下一篇文章: 专业化才是强所之道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