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学研究大有裨益

      1998年10月23日至25日,榆林经济律师事务所与《法学研究》编辑部、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所、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在西安举办了“世纪之交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之展望”研讨会。与会代表对一个偏远落后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有能力参与主办这种高层次、大范围的学术研讨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甚至不理解。我们认为,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学研究大有裨益,是实现其服务职能的内在需要。
     1、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中介组织。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它是“打官司”的职业和机构,与法学研究距离尚远。其实,律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始终以丰富的知识包括法学知识为底蕴,以不断的研究、探索为动力,才能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以实现自身服务功能和社会作用。其实,“打官司”本身就是一个对法律的研究、适用过程,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将律师仅仅看作是法律的诠释者、操作者是远远不够的。当然,把“打官司”当作“打关系”而轻视法律、法学研究,是当今执法环境败坏,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的“畸形胎儿”,生命自不长久,更是远离律师职责。基于此,我所一直把参与法学研究作为体现自身职责,优化服务的基础工作。四年来,我所共发起主办、参与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两次,省级学术性研讨会两次,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性论文数十篇,与《榆林日报》每周开办“榆林经济律师事务所信箱”,共发表法律咨询、律师评论及法制通讯等八十余篇,这些法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我所服务职能的实现和形象的确立。
     2、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学研究具有自身的优势,律师面对纷繁的法律事务,不断地向自己提出法学研究的课题,这种法律实践是其它部门包括法学研究机构所不具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注重这一优势,定能获益匪浅。我所律师撰写的《西部经济发展呼唤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陕北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中律师业的思考》(《中国法学》1998增刊)、《论第三人的有偿担保》(《法学杂志》1997年第2期)、《代理农民负担案件引发的思考》(《律师与法制》1998年第9期)等论文无不是在承办法律事务中遇到实际问题引发的思考,如果没有这种实践,研究的针对性、适用性也将减低。其次,律师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的性质和律师事务所非官办属性,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争鸣的学术氛围,律师的职业要求其具备质疑、批判的素质,这是从事法学研究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再次,律师事务所一般经费较为充裕,具有从事法学研究必要的物质条件,可以避免目前法学研究机构普遍面临的经费窘迫。
    3、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学研究,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这一亿万民从共同参与的浩繁、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伸服务职能的承担者,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决不仅局限于完成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而应围绕国家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在具体、纷繁的法律事务中,发现法治建设的梗阻和障碍,研究解决途径,提出规范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尽职尽责。当然这也就离不开对法学的研究。我所几年来参与法学研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1998年,榆林市交警部门在交通管理过程中,为禁止机动车辆在市区鸣喇叭,依照“严管重罚”的思路,对违章者,罚其站立马路,手举“禁止鸣喇叭”的横幅数小时,数家新闻媒介将此作为管理城市交通的成绩加以肯定,交警部门也将此作为经验介绍。当部分被处罚者来我所咨询,寻求法律帮助时,我们感到,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虽已颁布两年,但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决定、程序,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还缺乏准确的理解,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很有意义。为此,我们处理此事没有仅停留于给具体咨询者以法律帮助,而是组织力量围绕此现象就行政处罚法进行了系统研究,撰写了《如此执法,依据何在?》一文,不仅系统论述“马路罚站”的违法所在,而且明确提出“严管重罚”弊端多,“依法行政”是根本,发表在《榆林日报》上,很快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也引起交警部门的反思、讨论和磋商。不久,交警部门回函榆林日报社和我所,表示接受批评,“马路罚站”的违法景象在榆林街头消失。这也是我们注重参与法学研究的结果,客观上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此文刊发于《律师》1999年第2期,榆林经济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648    更新时间:2006-12-3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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