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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戕害国家法律

——评榆林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会议纪要

从去年以来,席卷榆林各地的民间借贷浪潮风起云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水涨船高,几乎使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陷入瘫痪。作为身处在这借贷漩涡中的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官和法院所面临的工作压力岂能熟视无睹。面对如此严峻的民间借贷风波,是畅通法律救济途径抑或是限制封堵,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然而,榆林中院的一纸会议纪要,致国家法律于高阁,硬性规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案件,一概不予受理,而且被告若是公务人员的亦不受理。看到此种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有实质性恶劣影响的指导文件,身为法律人,第一感觉是愤恨,第二感觉是弱智,第三感觉是犯罪。不为别的,就因为国家神圣的法律被这些国家的法律执行者们不断的摧残、不断的践踏、不断的侮辱,以致威严扫地,这对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是何等的悲哀!

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些司法审判实务中具有普遍性的复杂疑难案件给基层法院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审判指导意见,本是发挥其指导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但是,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不能改变法律的既有规定,不能造法、不能制造土政策。一旦突破了这条红线,无疑是对现有法律的“强奸”,使法律威严扫地,成为民众的笑柄。作为法律职业者,安身立命的唯一利器是法律,当法律被肆意玷污,尤其是当守护法律尊严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成为始作俑者时,能不义愤填膺吗?

榆林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有其复杂的社会因素,牵涉范围广、人员多、资金规模庞大,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在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纷纷选择“隐身”,给法院正常审理程序带来巨大挑战,以致大量案件堆积。这一客观困境,有目共睹。但是,为了降低案件堆积而采取限制或封堵司法救济途径的办法无疑是饮鸩止渴。不但无助于社会纠纷的化解,而且只会破坏现有社会秩序、贬低法律和司法权威、助长私立救济。假使债权人唯一倚靠的救命稻草法律不再捍卫权利,债务人不用担心法律的强制力,那末还有谁敬畏法律的权威,还有谁去相信司法?榆林中院基于本地域地方法院的利益考量,主观的、粗暴的破坏法律的执行,达到不引火烧身的目的。此举引发的恶果便是民众对法律、对司法、对法治的鄙视。而这,不是法律本身缺陷所致,而是执行法律的司法机关的智力缺陷使然,难道不弱智吗?

当公民权益无法以法律途径维护的时候,私立救济便会枝繁叶茂,古往今来皆如此。一个社会,当公民不再崇尚法律,不再相信司法,不再敬畏法律,法律不能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基本作用的时候,暴力就会成为解决争端的唯一选择。笔者敢断言,如果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继续采取限制或封堵的措施,走投无路的债权人只得求助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客观上定能极大地鼓励、繁荣陕北大地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增加就业,后果是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公安民警疲于奔命。我们聪明的人民法院成功的运用智慧将原本依法应由自己审理的民事纠纷升格为刑事案件,并将自己的工作转嫁给公安机关。可喜吗,不,这是犯罪,这是教唆犯罪,是对公民的间接犯罪,一个个善良的公民可能因此走上犯罪之路而深陷囹圄,而这一社会恶果仅仅因为法院为了逃避责任,减轻办案压力的一己之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全可以保障任何民事诉讼案件依法进行,人民法院只要严格依程序办案,任何案件均可以依法审理。回归现实,榆林民间借贷危机的重灾区集中在榆阳、神木、府谷,其他各县尤其是南六县的民间借贷案件并不突出。如果榆阳、神木、府谷法院由于积案过多,无力依法审理时,作为上级人民法院的榆林中院完全可以依法指定其他县区法院进行管辖,如此既能缓解积案甚多法院的办案压力,又能畅通司法救济途径,何乐而不为,又何必弃之不理,出此下策,戕害国家法律、善良民众。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371    更新时间:2013-08-06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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