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龚爱爱系列案一审宣判

 众律师辩护词各陈己见   

       

        龚爱爱系列案今天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龚爱爱以买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涉案警察张新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和平、张志华、贺亚玲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红霞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判决,相信社会各界会有不同反响。但无论如何,龚案将在中国社会转型和法治进步的里程上留下极其浓重的一笔,这是社会的成本,是我们共同的代价。征得各位辩护人同意,将本案廉高波律师就龚案致媒体的公开信及对各被告人的辩护意见集中刊出,接收公众检验,经受时间考验。

 

致媒体的公开信

——关于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于本月24日在靖边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部分媒体全程参与了庭审。

  本案由房姐事件引出,并因当前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的特殊时代背景,引发了全国范围内高度持续的舆论关注,而这种关注恰恰使得本案成为一个可以让我们审视中国法治实践的观察点。

  作为龚爱爱的辩护人,我们非常感谢媒体对本案的关注。因为中国法治事业的每一次进步都与媒体的舆论监督紧密相关,本案亦不例外。本案最终能否取得一个符合法治原则、满足正义要求、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果,在司法机关已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与媒体对本案的关注和关注的角度是紧密相联的。

  我们在此发布公开信,就媒体在此前针对本案所关注的几个问题做如下陈述,即是希望各有关媒体在继续关注本案的过程中更加全面地报道有关细节,并客观进行分析,以实现媒体通过舆论监督来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龚爱爱的身份与其财产来源问题

  本案的庭审已经查明,龚爱爱曾担任神木农商行副行长、董事职务,但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仅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在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差额巨大情形下,负有证明差额来源合法的义务(不能证明的,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也就是说,在不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仅就一般公民(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而言)的财产问题,国家机关无权要求其自证其财产来源合法,这一规则是保护一般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与国家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之间的边界,全体社会成员均应恪守这一边界。

  如果我们不能遵守这一边界,那么就不仅仅是富裕起来的人要向国家机关或是全体社会证明其财产来源合法,而是任何人,凡是有所得,就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是社会证明财产来源合法。

  贫穷不是罪过,富裕同样不是罪过,贫穷与富裕本身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本身并无善恶色彩,我们每个人都梦想富裕,梦想过上富足、安全和稳定的生活。因此,时下社会中的仇富情绪并非直接针对富裕本身,而是针对非法或是不正当攫取财富的富裕。举例来说,袁隆平亦可归入富裕人群,但几乎没有人对袁隆平的富裕表现过敌视或仇视,即是因为其财富来源正当。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关于龚爱爱购房资金的来源问题,公安机关对龚爱爱是否涉嫌犯罪进行了侦查,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或反映龚爱爱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违法,那么,龚爱爱也不应因其富裕而继续受到道德上的质疑或非难,除非有证据证明她的富裕来自非法活动或是与非法活动有关。

  假如我们无视法治,不加思考的仇富,那么一段时间以后,我们整个社会就不再有人敢富,所有人将永远一体贫穷,这无疑是与党和政府领导整个民族走向繁荣昌盛的基本目标相违背的。

  因此,即便处于转型期矛盾纷杂的社会状态,我们亦应坚持这样一个规则:依法对通过犯罪活动攫取财富的富裕者予以打击,依法对并非通过犯罪或违法活动而赢得财富的富裕者予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激发我们民族的创造力,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不断前进。

  二、多重户籍的现象和龚爱爱是否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多重户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并不鲜见,甚至在局部地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且买卖特定城市户籍的现象更是从来没有停止过。单就户籍本身来讲,其并无经济价值。但在当下的国情,北京等地的户籍则因附着于其的各项福利待遇和其他好处而被人们所追求。换句话说,龚爱爱拥有多重户口并非孤例。

  本月以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中国网等媒体就分别报道了黑市买卖北京户口的价格猛涨、最高达80万元人民币一事。然而对于此类现象,报道的媒体也好,舆论反应也好,均没有像对待龚爱爱一样表现出任何质疑或是有罪想像,似乎大家热衷讨论的是北京等特定城市生存下去的艰难,却回避或无视其中是否存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或证件这一点。

  在本案中公诉方也控诉了龚爱爱涉嫌买卖北京户口的行为,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龚爱爱有买卖的行为。同样,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龚爱爱实施了伪造的行为。这两个问题经过一上午庭审,相关细节已充分为公众所知晓。

  三、媒体的监督在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独立而不是其他

  应该承认,在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媒体对案情、案件审理的报道的确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但亦应该承认,如媒体的报道出现了偏向性,而这种偏向性又耦合了公众的某种情绪时,会给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形成巨大压力,进而可能导致司法活动迎合舆论、裁判结果背离司法公正现象的出现。药家鑫一案中出现的针对药父身份、药家背景的偏颇舆论大潮至今仍值得我们深思。

  因此,对任一案件在审判前不进行舆论审判、审判后客观、理性的予以报道和评论,是媒体尊重法治、实现自身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不断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

  最后我们想说,我们无意干预有关媒体对本案的报道,仅在此提出如上建议,以促进本案之裁判结果达到不枉不纵的公正状态,让本案成为中国法治事业推进过程中的典范。

  愿多年后重新审视本案时,我们所有人都可以从容自信地说我们恪守了法治原则。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廉高波律师

                                           戎律师

 

为被告人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新堂的委托,由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针对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靖检刑字(2013222号起诉书对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根据庭审证据出示,辩护人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依照法律规定,张新堂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受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委派,张新堂联系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干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国家机关证件的“伪造”行为,刑法理论界概括仅包括有两种情形。一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制作机关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另一种是除具有上述特征外,还包括“无形伪造”。即指伪造者提供虚假材料足以导致有制作权的机关制作出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属于形式真实而内容不真实。

本案中张新堂是找有制作权的机关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及有制作权的公安干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了虚假户口,显然,张新堂的行为不是“有形伪造”。

张新堂只是给其提供了龚爱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的信息,再没有提供任何材料包括虚假材料,白文魁就给龚爱爱上了户,制作出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显然,张新堂所提供的龚爱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不足以导致有制作权的机关制作出内容虚假的证件,因此,张新堂的行为,也不是无形伪造行为。

二、名为龚爱爱,身份证号码为142325196605053505”的虚假户口,是白文魁滥用职权制作的结果,不是张新堂伪造。

山西省司法机关以此对白文魁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处理结果辩护人已申请法庭调取。与白文魁一样,给龚爱爱制作另一个虚假户口的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干警李有兵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见,本案指控姓名为龚爱爱,身份证号码为142325196605053505”的虚假户口,确是白文魁滥用职权制作的结果,不是张新堂伪造出来的。

如果该户口是张新堂伪造,那么,白文魁或者没有责任,或者只应构成张新堂伪造的共犯;如果是白文魁滥用职权的结果,那么,张新堂就不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如果是张新堂的伪造加白文魁滥用职权的结果,那么,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故意犯罪,滥用职权罪也是故意犯罪,两人又均明知给龚爱爱办理的是虚假户口而共同配合办理,这样无疑是共同犯罪,只能构成一个罪名,或者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可能构成两个罪名。故,公诉机关指控张新堂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张新堂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

首先、给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的犯意是已故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提出的,张新堂是何生发的下级,不愿违背领导的意志。

其次,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是由白文魁依职权使用了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大井村委的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在电脑中为龚爱爱上了虚假户口。张新堂在其中仅是起了传递信息的请托作用。居于从属地位

再次,而龚爱爱案件在2013117日被新闻媒体披露,而本案所涉虚假户口已于201216日被注销。案发时龚爱爱实际拥有的户口是三个。龚爱爱之所以被社会各界关注,在于其房多,是“房姐”。而龚的众多房子,在本案所涉虚假户口名下一套也没有,一个公司也没有注册。与本案所涉虚假户口关联性不大。

综上,张新堂作为公安干警,在受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指派后,联系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干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虽具有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构成犯罪,法庭应宣告其无罪。

上述辩护意见,望予采纳。

 

          张新堂委托辩护人

          徐良河律师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委托,指派张振平律师担任其玩忽职守一案的辩护人。庭前,仔细研究了起诉书及指控证据,参加了庭前会议,特别是通过法庭调查和听取公诉人的发言,使我对本案有了进一步了解。下面,我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张某某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龚仙霞户口从山西临县签转陕西神木时的工作中有疏忽,但远非起诉书指控的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虚假户口顺利通过立户审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可见,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一、被告人张某某客观方面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被告人对相关材料审核时有疏忽,但非严重不负责任或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被告人张某某是将原始户籍登记于山西省临县的龚仙霞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签注了同意办理的意见。从庭审公诉人所举证据卷宗(3)所示早在20061130日神木县人民政府神政土批字(2006)第108号《关于訾铁柱等108户补办商住楼建设用地的批复》即有龚仙霞商住楼建设用地的事实。该土地批文虽说非房产证明,但也是自建房土地使用权批准的依据,可以认为是准房产证明。依据房地一体的物权原则,土地批文被告人可以自主认为相当于房产证明,符合迁户政策条件从而批注同意迁户的。该土地批文虽不完全符合《神木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但与政策制定所追求的方向是相同的。何况,张某某作为公安局副局长,只是书面形式要件审查,主要工作应由基层派出所完成;更何况该户口虚假与否,关键是在初始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当实地调查把关。因此,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只是工作中的一般疏忽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而非严重的失职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未造成玩忽职守罪构成所要求的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第六条明确: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理论,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其侵犯了某种法益,并且这种侵犯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求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法益且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最高法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对于此罪的七项可量化物质性损失,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评价恶劣社会影响的标准应从两个方面考量:其一,事件本身性质的恶劣程度;其二,事件本身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本案中该户口签转行为本身是正常的,性质上不存在恶劣程度。房姐龚爱爱用本案渉案的龚仙霞户口办理了位于神木镇的两套房屋产权证及两公司投资入股。该事件本身并无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无恶劣社会影响。

2、签转户口本身并没有恶劣社会影响。北京龚爱爱户口虽然未签转,不也由当事人用此户买了41套房吗?公诉人庭审向法庭提供了房姐龚爱爱事件的曝光材料,以此作为本案的后果证据是不成立的。该组证据由于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及客观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房姐此次巨量房产和一共四个户口(其中一个为真)受到全国关注,也正因此巨量房产及伪造的户口才是真正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根源所在,才是真正的舆论点。以上舆论点的直接责任人才应是承担恶劣社会影响后果的主体,与被告人无关。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造成恶劣影响,实属对象错误。我们应严格区别房姐与本案社会影响的比较,不应将房姐案件的社会影响强加于被告人身上。

3房姐龚爱爱一人多户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被告人张某某无关联,二者之间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房姐龚爱爱只所以被媒体曝光是因其拥有的房屋数量惊人。户口虽然也确是其中之一,但涉及本案的龚仙霞户口的初始登记非被告人张某某所为。龚一人多户,多户责任在于户口初始登记地的相关办理人员,而非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签注同意将龚仙霞户口转入陕西神木,该户口被龚爱爱用作两套住房及两公司入股。该户口转入行为本身并无多少社会影响,因而被告人的签转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无关联,不存在因果关系。房姐龚爱爱的社会影响只因多房多户,非因被告人签注同意迁转的行为,且签转行为不会产生户口。

  三、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不能预见。

  1龚仙霞户口在办理转签时,被告人无从知道其是虚假户口。通过法庭调查可知,2006920,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教导员李有兵为龚仙霞补录了住址为临县克虎镇克虎村的农业家庭户口,身份证号码:142326196408086929。该户口因房姐事件曝光后被调查为虚假户口,但原始登记责任人为当地公安民警,是其将本无的虚假户口录至公安户籍管理系统网。被告人批注同意转签时公安网中已有,无从知道其虚假,按照正常思维不会怀疑公安网中户口的真实性。法不能强人所难!因此被告人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

  2、退一步讲,被告人张某某签注龚仙霞户口的行为即使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依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龚仙霞户口迁移时,是无法预见该签注户口转移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定当时看来被迁户口是真实存在的。法对人提出的要求应当适中,不能过分要求过高,以至于人们难以遵从。因此,即使造成危害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既无故意,亦无过失,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工作中的一般疏忽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其主观上不能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没有触犯我国刑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应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辩护人还提请法庭注意,张某某从事公安工作35年来,尤其是担任副局长十五年来,多次立功授奖,被有关机关授予一级荣誉勋章”2枚、荣立三等功,多次被评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3次被评为优秀局领导政法战线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与此同时,工作中难免存有错误和偏差,但这与犯罪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工作中的错误和偏差,可以给予政纪、党纪处分,但不能与犯罪相提并论,否则就会使罪与非罪界线不清,导致不能真正做到正确实施法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机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难以实现! 

          辩护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张振平律师

                                             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贺亚玲玩忽职守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亚玲本人委托,指派司雪侠、刘飞琴律师作为被告人贺亚玲的辩护人。针对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靖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对其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根据庭审证据的出示,依据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贺亚玲客观上虽存在失职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被告人贺亚玲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关键取决于:一、是否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二、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三是其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围绕这几个关键问题,辩护人的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亚玲不认真履行职责,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起诉书指控“20081215日,在没有该“龚爱爱”户籍迁移证的情况下,贺亚玲给该“龚爱爱”户口在神木县大柳塔镇派出所办理了常住人口登记”,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其中关于被告人贺亚玲没按法律规定对该“龚爱爱”的相关户口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其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同意立户审批的指控,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贺亚玲201323日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201339日的《讯问笔录》,均一致而清楚的表明当时该“龚爱爱”办理户口时,相关证明材料中缺少有效的房产证明,她让补上房产证明材料后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签字同意的。同时,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户政股股长的王红霞201323日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和201339日的《讯问笔录》也均一致表明当时是在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最终签字审批的。而且,根据辩护方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可以充分证明:早在2005年,龚爱爱就在后柳塔有合法自建房,至今还出租着。现公诉机关虽出示该“龚爱爱”户籍档案中没有房屋产权证的证据,但不能排除办理者在公安局未提交或档案中材料遗失等其它可能,不能充分证明当时该“龚爱爱”户口办理时就欠缺房产证等材料。当然,公诉机关在对该辩护方提供的言辞证据质证时提出该自建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对此,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户籍管理法律规定,该“龚爱爱”办理户口时相关证明材料中须具备的是房产证明不是房屋产权证。特别是龚爱爱在后柳塔有合法自建房至今还出租的事实,充分说明龚爱爱具备了办理户口的条件。由此可以确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亚玲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力。

二、起诉书以被告人贺亚玲的行为致使虚假户口顺利通过立户审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指控其构成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要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成立犯罪,结果是该罪成立的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如果危害结果并没有实际发生,犯罪是不成立的。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亚玲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导致该龚虚假户口顺利通过立户审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该“龚爱爱”户口是在200812月落户,时隔四年多后的20131月龚爱爱因多房多户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27日被告人贺亚玲因玩忽职守被立案。可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是该罪成立所依赖的后果要件,而公诉机关的出示证据—该“龚爱爱”《常住人口信息》清楚的表明,早在媒体曝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一年多前的201216日,该户口已因重户被神木县公安局删除。关于这一事实李霞证言、王玉廷证言也都可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20131113日)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其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换言之,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玩忽职守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811.《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玩忽职守罪成立之日起计算》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进一步明确,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1)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发现了工作失误,及时纠正,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其他人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都不构成犯罪。只有该玩忽职守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害后果实际发生时,该行为才成为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犯罪才能成立。(2……”所以,在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后果产生前,也就是说与被告人贺亚玲有关联的该“龚爱爱”虚假户口已经消除,所以,被告人贺亚玲的行为不具有玩忽职守的后果要件。

其次,判断是否重大损失,只能依据案内因素进行综合、全面、客观判断,而不能案外因素的影响而确定和评判。对于新闻媒体曝光而且反应强烈的案件,不能将媒体关注度作为衡量后果的主要依据。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我们客观分析龚爱爱多房多户被媒体连续曝光的报道,不难发现,媒体总是将多房放前,多户置后,也因此龚爱爱被称为“房姐”,可见,二者虽结合报道,但缺乏任何一个,关注度也会降低,何况在众多的报道中,只谈多户的寥寥无几。社会关注度如此之高,主要在于龚爱爱多房多户集于一身,让人们自然联想到的是我们的社会不公、不平等、特权、公共资源的享有不均、权钱交易,腐败以及户口制度的漏洞等等,而这一切,是被告人贺亚玲这样的几个人民警察玩忽职守造成的吗?另一方面,公诉机关指控玩忽职守罪成立的后果证据就是新闻媒体的关注度和各大网站的点击率。如果我们将媒体的关注度作为恶劣社会影响,即重大损失的后果依据,会造成严重的司法不公。原因有二:一是哪些案件会受媒体关注,哪些案件不受媒体关注,存在诸多极不确定的因素,这就会造成同样的情况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对待,实质上也就成了被关注者有罪,不被关注者无罪,从而使媒体不当的侵入司法领域。二是新闻媒体可能会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全面、细致了解案件情况而引发报道失实、性质判断错误,这些现象在所难免。所以,我们将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度和反应作为判断后果是否严重的依据,后果可想而知,在司法实践中应极力禁止和避免。

最后,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虽然既包括物质性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性损失,可以作宽泛的理解,但绝不可以任意扩大解释。既然刑法把“重大损失”规定为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那么其必定在客观上通过一定的形态表现出来。因而玩忽职守行为如果没有产生具有一定客观表现形态的重大损失,即使人们感到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声誉,或者产生了强烈的反应,公诉机关庭审时也指出的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安机关公信力下降等,但也不应由此而认为该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这样的重大损失。所以重大损失即使是非物质性损失,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其也应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态,而不能是人们单纯的主观感受或评价,否则会出现将危害结果和犯罪客体混为一谈。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危害结果和危害客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造成重大损失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和未造成重大损失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都会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但是前者构成犯罪,后者不构成犯罪。所以,若不坚持玩忽职守罪重大损失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态,就意味着要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过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贺亚玲的过失行为虽有一定危害,但并没有达到玩忽职守罪重大损失的后果要件。

三、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贺亚玲的玩忽职守行为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损失后果这两点都成立,辩护人认为二者之间也因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仍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亚玲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虚假户口顺利通过立户审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二者之间并存不在刑法上必然的、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来看,与龚爱爱多户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有联系的行为有两个:一是山西兴县魏家滩派出所民警白文魁的虚假立户,二是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的贺亚玲、神木县公安局王红霞的迁移审批。很明显,从行为与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看,虚假立户才是龚爱爱多户中该虚假户口产生的根本、主要和决定性原因,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贺亚玲、王红霞在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下的迁移审批。姑且不论该“龚爱爱”当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即使以审批时材料不齐备而论,包括在该“龚爱爱”迁移证没到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给予落户,其行为也仅是失职行为,是违规迁移,是一对一的将山西的户口迁来大柳塔,不可能导致一户变为两户或多户。事实上,即使该“龚爱爱”当时办理户口的证明材料齐备,完全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辩护方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龚爱爱当时符合迁移落户的条件),被告人贺亚玲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失职行为,但同样避免不了该虚假户口的产生。也就是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亚玲属未尽审查义务造成多户,但反过来我们想想,若其尽了审查义务还是造成多户。这就足以说明,被告人贺亚玲的失职行为不是造成龚爱爱多户的原因。张明楷著《刑法学》(20117月第四版)第181页“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前提。如果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因而可以直接否认因果关系。结果回避可能性是成立犯罪的前提。”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20055月第一版)第254255页《不允许性风险没有实现时归责的排除》中“跨越允许性界限完全不会在具体内容上对结果产生影响”,“如果人们把这个结果归责于他,那么,他就要为违反了一项即使履行了也没有用的义务而受刑事惩罚”。这显然是荒谬的。事实是,与被告人贺亚玲相联系的该“龚爱爱”虚假户口完全是由山西虚假立户造成的。

当然,如果大柳塔派出所和神木县公安局两个环节在履行职责时应该发现重户多户而草率马虎不核实,导致重户和多户产生,被告人贺亚玲就有监督管理失职之责。而现有证据表明,大柳塔审核环节的民警李霞,神木县公安局审核环节的民警王玉廷都尽了核实义务。李霞笔录“我核实过,因为当时办理落户没有照片,无法比对”,王玉廷笔录“网上查过有无被迁移人信息”。这就说明,龚爱爱的多户有户籍制度本身的漏洞,户籍民警可以轻而易举补录户口,至少可以看出补录户口有程序设计漏洞。同时说明受技术条件所限,只要录入号不一致,即使姓名一样,按照当时包括现在的技术识别手段,无法发现是一个人。公诉机关所举后果证据中《人民日报》(2013125日第一版)《公安部调查陕西房姐多户口》的报道中:专家表示,重户出现是因在现在的户籍管理网络中,无法实现跨地区识别比对系统的严密比对。《人民日报》(2013127日第二版)《“户多多”为何多》中户籍民警表示:异地办理重户,如不专门调查,不易发现。现在人口信息虽然全国联网,但是只要身份证号码不一样,即使是重名和照片接近,目前的户籍管理系统都不容易识别出来,公安机关人工更不容易查出来。再加上全国十几亿的人口,异地办理重户的,如果没有事情发生,不专门调查,也不容易发现。这样的报道和评论客观反映了我国户籍管理的现状。当时该“龚爱爱”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42325196605053505)与真实龚爱爱的公民身份证件编号(612722196405050268)不一致,正常的核实发现不了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我们更应思考,怎么改进户籍管理现状和漏洞,才是关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贺亚玲在龚爱爱虚假户口迁移的审批中虽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尤其是与龚多户多房的恶劣社会影响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欠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亚玲构成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司雪侠、刘飞琴律师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王红霞涉嫌玩忽职守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红霞本人的委托,指派武广韬律师、韩琳律师作为其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的辩护人。针对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靖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对其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依据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客观上虽存有个别失当行为,但尚未构成玩忽职守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霞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靖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霞在 “龚爱爱” 没有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进行审核把关,直接签字同意,致使虚假户口顺利通过立户审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该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该龚落户申请时是否提交过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材料,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两被告人在其询问、讯问笔录中多次、一致供述“企业营业执照、或房产证明肯定是有一项了”,公诉机关再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龚落户申请时没有提交过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材料,。

2、是否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从辩护调取、提交的郝永胜、郭晓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龚爱爱早在2005年之前就在迁入地大柳塔拥有自建房产,且一直用于出租。更有该龚是以“房姐”而受到关注,已确认就有41套房产,投资兴办多家企业。可见其在客观上完全符合当时的户口迁入条件。如果机械的以存档中“缺乏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材料”作为认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据,显然不是唯物论的分析判断观点。

3即使被告人违反当时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犯罪,也应发展的眼光来看。我国的户籍制度从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质上废止了54《宪法》规定的公民迁徙自由权利。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并以户口管理的形式限制人口流动,尤其对农民进城落户进行严格控制。78年后逐步呈开放状态,条件日渐宽松,可以肯定,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必然得到改革和终止。故,昨天的“违规”,有可能是今天的合法。

二、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能成立。

1、我国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成立犯罪,结果是该罪成立的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如果危害结果并没有实际发生,犯罪是不成立的。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因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涉案虚假户口是在2008年迁入神木县,时隔四年多后的20131月份该龚因多房多户被媒体曝光,而公诉机关的出示证据——该龚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明,早在媒体曝光前一年多的201216日,该户口已因重户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其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换言之,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玩忽职守罪成立之日起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发现了工作失误,及时纠正,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其他人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都不构成犯罪。只有该玩忽职守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害后果实际发生时,该行为才成为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犯罪才能成立。所以,在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后果产生前,也就是说被告人经手的虚假户口已注销,即使其后出现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不是被告人王红霞的行为的后果,不应由其承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2、判断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从案件事实本身出发,不能依据案外因素。公诉机关以“房姐”事件被国内外主要媒体广泛报道、点击阅览而作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违客观事实,有失公允,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辩护人肯定相关媒体、社会舆论对龚案的持续报道和广泛关注,肯定其在中国社会进步、法治建立、民智启迪中的积极促进和无可替代作用。故“房姐”事件出现的重大影响,并不等同于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次,“房姐”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恶劣,在于“房姐”多房、多户,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城乡二元制背后的福利差距,对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而不仅仅是“户口迁移”。将被告人审核的“户口迁移”与恶劣的社会影响间划等号,显然过于主观和武断。

3、被告人的行为与“恶劣的社会影响”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被告人王红霞经手办理的龚爱爱(142325196605053505)假户迁移系政委何生发指示他人通过山西兴县魏家滩派出所民警白文魁以补录户的方式产生。 “多户”是白文魁等人行为所致,在落户后,以外县农转非形式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没有增加龚爱爱的户口,故即使未迁入神木,也不能避免龚爱爱“多户”的危害后果,所以被告人王红霞的行为与龚“多户” 造成的 “恶劣的社会影响”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请法庭特别注意,被告人王红霞的职责是审核“户口迁移”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而不是设别“户口真伪”或是否“重户”。大柳塔派出所民警李霞在其证言中也称“我审核过,因为当时办理落户时没有照片,我无法比对和真实的龚爱爱是否是同一个人”。所以,以当时的户籍管理技术水平及实际情况,被告人在办理该龚户口迁入时事实上无法审核、识别其是否“重户”或“户口真伪”。不能避免虚假户口的迁入。

再次,如果在龚爱爱的户籍档案中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开办企业实体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避免该虚假户口的产生和迁入?显然不能。故,即使按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王红霞认真审核,都不可能避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出现,可见,被告人王红霞即使有失职行为的存在,也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霞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材料不全情况下批准户口迁移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房姐”事件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不是由虚假户口迁移所致,被告人王红霞的审批行为与“恶劣的社会影响”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庭应宣告被告人王红霞无罪。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采纳!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武广韬、韩琳律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207    更新时间:2013-09-2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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