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是依滥用职权还是伪造取得?

 

2013929,轰动全国的“房姐”龚爱爱,被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庭审中,就龚爱爱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辩护人认为:中国只有公安机关可办理户口,龚爱爱自始至终只提供了出生年月,她没有造假,造假的是公安部门。而公诉机关认为:龚爱爱在办理了法定户籍证件后,又先后两次委托他人在公安机关制作了与自己身份信息不相符的户口两个,其户口属于虚假户口,因此,龚爱爱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庭审调查确定的事实是:从2005年到2008年,龚爱爱委托已故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为其办理两个虚假户口,何生发通过关系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剋虎镇派出所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一个,又指使本局民警张新堂联系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民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一个。这样,龚爱爱委托他人办理两个虚假户口的事实客观存在。但龚爱爱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龚爱爱的主观目的是委托何生发找有制作权的公安机关为自己办理虚假户口,可见,其有制作虚假户口的主观意图,但并没有伪造户口的主观意图,如果有伪造的意图,完全可以向其辩护人所说的那样,找街头办假证的给自己办虚假户口即可。她希望的是公安干警利用职权为自己制作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户口,说直观一点,就是希望公安干警滥用职权。显然,龚爱爱没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

对国家机关证件的“伪造”行为,刑法理论界概括仅包括有两种情形。一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制作机关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另一种是除具有上述特征外,还包括“无形伪造”。即指伪造者提供虚假材料足以导致有制作权的机关制作出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属于形式真实而内容不真实。

本案中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有制作权的机关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剋虎镇派出所公安干警白文魁制作的,不是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制作机关名义进行,显然,龚爱爱的行为不是“有形伪造”。

龚爱爱给何生发只提供了自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的信息,再没有提供任何材料包括虚假材料,但山西省临县、兴县公安机关有关民警就分别制作了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显然,龚所提供的信息,不足以导致公安机关制作出内容虚假的证件,因此,龚爱爱的行为,也不具备无形伪造的特征。

分析龚爱爱虚假户口形成的原因,可以看出,龚爱爱仅提供自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的信息的行为不是伪造行为。如果该户口是龚爱爱伪造的,那么,真正制作虚假户口的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干警李有兵、兴县公安局干警白文魁就或者没有责任,或者只应构成龚爱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共犯;如果龚爱爱虚假户口是李有兵、白文魁滥用职权制作出来的,那么,龚爱爱就不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如果是龚爱爱等人的伪造加李有兵、白文魁滥用职权的结果,那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故意犯罪,滥用职权罪也是故意犯罪,双方均明知是虚假户口而相互配合共同办理,无疑是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只能构成一个罪名,或者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可能分别构成伪造罪和滥用职权罪。

因此,人们不禁要问?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是滥用职权制作的还是伪造的?这个问题,是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全体法律人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

龚爱爱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虚假户口,其是请托方,而真正受请托的人是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干警李有兵、兴县公安局干警白文魁。就请托办事来说,是否办事,决定权在受请托方,而不在请托方,尤其是办理户口问题。显然,就制作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来说,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干警李有兵、兴县公安局干警白文魁具有决定权。

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干警李有兵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司法机关认为白文魁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直至现在还没有起诉。

共同犯罪应以起决定作用或主要作用一方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就制作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来说,公安干警所起的作用远大于龚爱爱。因此,应当以李有兵、白文魁触犯的滥用职权罪给龚爱爱定罪量刑,且龚爱爱属于从犯。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最高刑为十年,而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显然,滥用职权罪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轻。这样,制作虚假户口起决定作用的罪行反而被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轻。这有违罪刑相一致原则。

龚爱爱富有,在神木、北京、西安有几十套房屋,价值数亿,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是其非法所得。那么,我们不能因为龚爱爱富有就对其从重处罚。正如龚爱爱的辩护律师所说:“贫穷不是罪过,富裕同样不是罪过,贫穷与富裕本身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龚爱爱利用关系让公安干警滥用职权为自己制作虚假户口,其行为应当受到惩罚。但应罚当其罪。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迫于媒体舆论的压力,给龚爱爱确定一个不准确的罪名,让其承担比她的实际罪行更重的刑罚。这不符合法治原则,不能体现公平正义,也经不起历史的考验。所以,龚爱爱案件如果有二审,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审慎对待,分析龚爱爱虚假户口究竟是依滥用职权还是伪造取得?分析龚爱爱在虚假户口制作过程的作用、地位,从而做出客观、公正并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作者:徐良河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718    更新时间:2013-10-03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在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二十周年庆典的致辞

  • 下一篇文章: 致媒体的公开信——关于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