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居住小区自行车问题及解决措施
余霞 王彦 李若君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序言
2007年我进入北方法律天堂——吉林大学法学院,作为老牌法律名校,这里给我的不只是法学知识,更多是素质的提升、能力的锻炼。
2009年7月,我和同级好友余霞、李若君共同承担大学生创新科研项目—《停车位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关于权利归属与物业管理的实证考察》。该项目立项后,得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强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李老师多次召集我们研究项目的具体细节并对项目的推进提出指导意见。
从2009年7月到2010年5月,我们项目组成员先后到北京、上海、长沙、武汉、重庆、成都、西安等地调研,对居民小区停车位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基本理清公共停车位和私有停车位、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的物权归属,期间我们还对居民小区内自行车停放问题进行专项研究。
该项目于2010年5月份顺利结题,形成项目成果四项。作为项目的成果性展现,我们于2010年7月在国家级期刊——《现代企业文化》上发表论文一篇,现将该文章给各位老师分享,希望得到批评、指正!
摘要:文章初步总结出我国居民小区自行车车位方面问题的表现形式,并从立法、小区规划和当事人观念态度三个方面分析。根据其具体导因及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相应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自行车;自行车车饭;小区规划;物业管理
中国作为世界的自行车王国,目前自行车拥有量为4亿多辆。自行车拥有许多传统优点如价格适中、维修方便、存放面积小、车速不慢,加上迎合了人类所进入的“后石油时代”对无污染、低能耗、有益身心等方面的需求,自然成为我国各城市民上下班、上学、购物、访友、旅游等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
随着绿色环保时代的到来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的进一步落实和自行车产品结构的调整,节能环保的自行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将成为或继续为未来众多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之一。本文将总结我国居民小区自行车车位方面问题的表现形式并分析其具体导因及相关问题,继而提出处理各问题的具体规则。
一、小区自行车车位问题的表现形式
第一,车辆停放问题。其一,有的居民小区附近没有专门设置自行车保管站或停放地点,或者是相应保管站或停放地点与小区有一定距离,步行耗时较多,取车和放车再回小区均不方便;其二,一些小区居民怕车辆被盗,不将自行车放于户外,而将其放在一层楼道里,尤其是当该单元大多数业主有自行车时,一层楼道空间将会变得异常拥挤,由此不仅给自行车的停放带来了问题,也对(尤其是一层的)居民的出行、取车和环境卫生的保持制造了障碍;其三,一些居民小区机动车位供不应求,小汽车和摩托车占用可能原本就不充足的自行车车位。
第二,物业管理问题。其一,很多物业公司以对自行车不收费、不发牌、不管理的“三不政策”为理由将车辆损毁和丢失的责任推卸掉,业主们往往只能自行承担责任;其二,即使有的地方规定要求因属于物业服务人员工作疏忽等造成遗失、损坏的,按自行车现有的新旧程度负责赔偿,但却没有明确由谁监督其执行;其三,有些小区没有存车棚,而许多居民将自行车被盗与存车棚的短缺问题联系在一起。
第三,车位价格问题。其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自行抬高自行车车位费用,而业主们认为费用上涨了,保管工作却没多少改进且双方没事先商量,这对业主们不公平;其二,地方物价部门没有对居民小区自行车停车费作明确规定,物业方面虽有一定的理由提高停车费用,但在未告知小区居民的前提下,过高地上涨停车费。
二、解决车位问题应考虑的问题
从立法方面看,我国很多地方没有关于自行车车位配置、车辆停放、车辆管理和车位费用等问题的明确规定,加上物业公司与大多数业主对于机动车辆(尤其是小汽车)的重视程度远胜过自行车,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也就没有对该同题予以应有的关注。由此导致了问题的延续以至纠纷发生时没有相应的能平衡各方面利益,满足各方需求的合理对策。
从小区规划方面来看,自行车车位没有得到足够的配置。先期没有对该问题予以足够重视,这使得后期一来因汽车车位不足等影响更大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导致原先规划的自行车车位被挤占;二来一些新建的自行车车棚因没有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划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故被拆除。自行车车位规划上的缺陷让一些业主不得不将自行车直接停放在地下(汽车)车库中,而物业方经常以只对汽车停放收费,不对自行车收费为理由将自己责任限定予已缴纳费用的业主的机动车辆上。而且,即使是对汽车停放收取了费用,现实中物业公司也会想办法推卸或降低相关责任,比如车位费用性质是否属于保管,这在实际中的争议颇多,因为二者带来的责任分担后果相差很大。
从当事人观念态度方面来看:首先,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重心落在汽车上,在自行车方面的管理制度、配备人员与设施等均较前者逊色很多,于是自行车服务方面的质量不仅难以令人满意,业务素质较低、市场观念不强的物业公司人员甚至会强制收费。其次,违法行为人往往把偷来的自行车销到废旧物资废品回收站,有的利用合法的自行车交易市场、强货交易市场销赃,有的利用黑市销赃,还有的利用街头的自行车修理摊点销赃,一方面是销赃渠道很多也很便宜;另一方面是被客人往往将责任归之予物业服务不周,又因财产损失不大故不报警,同时自己则可能图方便和低廉价格而更倾向购买来路不明自行车,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失窃——黑市交易——刺激偷盗——车辆失窃加剧……”形成了恶性的循环。
三、解决自行车车位问题的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解决该问题做出努力:
第一.自行车使用量较大、使用较频繁或较为集中的地方或地区应当制定楣应法规、条例、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将自行车停车场(库)的规划指标纳入居住区规划监督验收内容,对于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落实自行车停车场(库)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不予合格,并要求限期整跋。小区自行车车辆多车位少是众多小区通病,先期规划就得首先做好,否则在绿色环保主题日益彰显的趋势下,一些小区将难以跟上社会的发展步伐。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并对低能耗、高效环探方面需求较多的地区,该规定更是必要。
第二,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出台文件,指导物业规范操作,同时要求住户和小区物业配合,共同解决自行车停放管理问题.虽然新开发的楼盘中可能会从住户需求、方便住户生活出发,合理规划居民自行车停放设施。但如何完善相关物业管理制度更直接关联自行车停放与管理问题。
物业公司可以对地上停车场车辆单向行使管理,缓解行车道双行宽度不足而引发的交通拥堵现象,同时杜绝外部车辆频繁穿行;通过车辆管理员24小时交通疏导、引领停车泊位;确保车辆行驶规范、停放安全,为小区周边区域营造良好环境;有条件的小区可以加装电子监控器实行24小时监控;对于无人认领的车辆,可以考虑在小区内张贴通告,通知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行清理,否则物业方将采取强制措施自行处理;按照地方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提高价格前需面向所有业主发放公告通知,由于网络化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有条件的小区还必须发放网络电子公告,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必要时举行听证并向有关业主说明理由;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实行业主定期评洌制,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业主须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如自行车牌的送交;在与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所签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是否为相关合同和费用的性质、各方的义务或职责及事故发生后各方责任的负担,如双方签订的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方对于业主的财产要承担保管义务,对财产丢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以合同形式确定物业公司收费方式、标准、价格提高的必经程序,如以成文形式规定物业方无正当理由提高价格的,业主有权就提高的部分拒绝缴纳。只有自行车车主、小区物业和自行车管理员在制度的框架下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才能在自行车问题的各个环节中强化各方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行车问题也会随之减少。
参考文献
【1】方彭.停车费一夜间涨得离谱.江淮晨报,2010-01-05.
【2】常敏丽,贾庆丽.栖凤小区存车棚被拆小区自行车摩托车常丢失,太行日报晚报版,2009-05-22.
【3】胡立英.浅析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保管义务,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4】张雪梅,解决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难对策探讨.卓达学刊,2006,2.
【5】蒋彦鑫.牝京:新小区自行车停车场不到住不予验收,新京报,2007-04-20.
作者简介:
余霞(1987-),女,四川内江人,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
王彦(1987-),男,陕西榆林人,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
李若君(1988-),男,湖南吉首人,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
作者:余霞、王彦、李若君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334 更新时间:2013-10-12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