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法律问与答(四)
4、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大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如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如报销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上述待遇都由生育保险基金予支付。
如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或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其他法定情形的,均可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规定。换句话说,职工的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配偶即便没有就业,也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费用待遇。
5、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作者:任军林 孙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951 更新时间:2019-02-22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