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国人刑事系列冤案始末(三)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级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2010年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
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
赵作海冤案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商丘市委市政府对“1999·5·8”杀人碎尸案的侦破工作高度重视。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经深入侦查和技术鉴定,于2010年5月14日检验确定死者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获悉媒体披露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后,便相互联系并分头潜逃外地。专案指挥部立即派人分头展开追捕,在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2010年5月14日在商丘市区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杨明福,2010年5月22日在天津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海金,2010年5月2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专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专案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于2010年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同时录音录像,3人指认相同。2010年5月27日,对现场具有明显标志的掩埋被害人头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挖掘,在3名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地点挖出了一人头骨,2010年5月29日,经公安部技术检验确认该人头骨系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被害人高宗志被割头颅,案件顺利告破。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2006年5月24日,刘院喜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死、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先后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672 更新时间:2013-08-09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