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国人刑事系列冤案始末(四)
——河北唐山李久明故意杀人案
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家住河北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的民警宋淑丽(化名)起来关窗时,看见自己家里有一个身穿迷彩服的蒙面歹徒站在阳台上。宋淑丽刚一喊叫,便被歹徒扼住脖子并用凶器向她乱刺。宋淑丽的丈夫,也是民警的郭某闻声跑到阳台与歹徒厮打。歹徒年轻力壮,郭某被歹徒打得颅骨、左眼眶骨、肩胛骨、鼻骨等多处骨折,手臂和腰部多处被刺成重伤。歹徒将郭某刺倒后,从阳台逃走。郭某夫妇被送进医院抢救脱险后,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办案人员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郭某夫妇怀疑此案是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所为。因为在案发之前,宋淑丽的妹妹宋淑红(化名)与李久明关系暧昧,曾多次要求李久明同妻子离婚,但李久明不同意。宋淑红便采取砸李久明家玻璃、烧防盗门、扎李久明妻子的自行车胎、打恐吓电话等过激行为泄私愤。为此,李久明曾找过在冀东监狱一支队工作的郭某,请他们夫妇帮助劝阻宋淑红。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没有掌握李久明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搜查了李久明的办公室和家里,搜出钢珠枪一支。2002年7月16日,南堡分局以李久明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将其刑事拘留。2002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
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对李久明进行了多次刑讯逼供。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的《控告书》中写到:“(7月21日下午)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李久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李久明回忆道:“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
该案进入二审后,河北省功成律师事务所李树亭担任二审辩护律师。李树亭在阅卷时发现,此案存在许多疑点和违反法律程序之处:
一是公诉人对李久明故意杀人的指控,主要建立在他曾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惟一一次有罪供述;而这次口供所说的作案过程和细节,包括从哪里入室、如何行凶、从何处逃跑等等,与办案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根本不符。
例如,李久明在《讯问笔录》中供述:7月12日作案时,把绳子拴在被害人郭某、宋淑丽夫妇家的楼顶一根铁棍子上,从顶楼下到三楼进入郭家南阳台,在阳台上用匕首扎伤郭某,在门厅扎伤宋淑丽,然后开门逃走,把衣服扔在她家门口,穿的球鞋扔在半路……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凶手当时是将一条尼龙绳系在楼内3楼和4楼间的楼梯扶手上,从楼梯转角处的窗户爬到北阳台外,从北阳台进入厨房实施作案,一双棕色皮凉鞋遗留在案发现场。
二是公诉人指控李久明为泄私愤,杀伤郭某、宋淑丽缺乏证据。李久明缺乏作案动机。李久明与受害人宋淑丽的妹妹有暧昧关系。这种关系对受害人郭某、宋淑丽并未造成任何损害;郭某、宋淑丽也从未阻挠过妹妹与李久明之间的这种暧昧关系,李久明为什么要杀害郭某、宋淑丽?受害人郭某也曾亲口陈述:李久明与他和妻子宋淑丽没有过矛盾。
三是李久明没有作案时间。根据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的侦查结论,案件发生时间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而李久明的话费清单显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10分49秒,李久明正在家中与宋淑红通话。正打着电话,宋淑红告诉李久明她姐姐家出事了,让李久明找车送他们去医院抢救。
四是李久明被捕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对自己刑讯逼供。
2003年2月14日,根据李久明提供的线索,辩护律师李树亭先后找到了曾与李久明羁押在看守所第5号监室的代守宝、郭毕生、曾在看守所第13号监室居住、在李久明进所时为其检查过身体的张宝军。张宝军、代守宝、郭毕生分别证实了李久明进所时身上有伤的事实;代守宝同时证实他让郭毕生、董存为李久明擦伤、护理的情况;郭毕生陈述了他和董存为李久明护理的经过。2月15日,在唐山监狱,李树亭会见了为李久明擦洗护理伤口的董存,印证了李久明身体受伤和治疗的事实,从一个侧面证实了公安人员对李久明确有刑讯逼供行为。
2004年2月18日,李树亭将二审辩护意见提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树亭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久明故意杀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一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极端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李久明无罪。
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蔡明新表示认罪伏法。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并杀人后成功脱逃。
2004年8月17日晚,李久明的一亲友突然接到了一位自称是“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知情人”的男性匿名电话。电话中称:唐山市公安局接到了从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发来的一份协查通报。通报上说,羁押在该分局看守所的一名叫蔡明新的犯人供认,2002年7月12日凌晨发生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的盗窃、杀人案是其所为,请予以查证。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已赶赴温州提审蔡明新。这位亲友马上给李久明的辩护律师李树亭打了电话。第二天上午,李树亭赶赴温州。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说,犯人蔡明新确实曾供述本人于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进行盗窃并杀人后逃走。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办案人员介绍说: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但是蔡明新不同。在侦查过程中,他非常痛快地供认自己抢劫、强奸、杀人的犯罪过程,让人感觉十分异常。因此,我们怀疑蔡明新还隐瞒有其他犯罪行为。果然,经过耐心地询问,蔡明新供述了其在2002年7月12日进入河北省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杀人的经过。我们对蔡明新的供述做了笔录,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到温州市公安局。与此同时,我们还将此情况作为案件线索通报给了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希望对方予以查证。这位办案人员还说,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曾赶赴温州对蔡明新进行了提审,但此后就再也没了下文。如果唐山警方再不能把查证情况及时反馈回来,我们将把相关情况整理后上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蔡明新暂缓执行。
2004年8月30日,李树亭将调查了解的全部情况整理成《情况反映》,紧急寄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蔡明新“刀下留人”,对蔡明新案进行彻底审查。
温州警方的《协查通报》发给唐山警方已经两个多月,王建军和杨策也去提审了蔡明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派人到温州中院了解过蔡明新一案的情况,案情可以说已真相大白,但协查结果迟迟未反馈给温州方面。如果再拖下去,蔡明新被执行死刑后,李久明冤案昭雪更加困难。2004年9月3日,某法学专家得知此案后,上书中央有关领导,反映李久明一案存在的问题。2004年9月13日,中央领导做出批示:严查此案,不要冤枉好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随后,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对此案做出重要批示。2004年9月17日,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赴温州查证蔡明新供述情况的真实性;赴唐山调查对李久明刑讯逼供相关情况。同年9月24日,赴温州专案组核实了蔡明新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郭某家入室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10月7日,河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驻唐山。11月26日,在经历了866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这一天,距他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整整一年。
2004年12月,涉嫌刑讯逼供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7名有关人员被依法逮捕。
2004年12月4日,李久明拿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国家赔偿款48000元。
2005年1月2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建军、杨策等7人刑讯逼供案。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019 更新时间:2013-08-09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