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国人刑事系列冤案始末(五)
——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案
2003年5月18日晚,张高平和侄子张辉开着大货车从老家安微歙县前往上海。受人之托,他们让去杭州的女同乡王冬搭上了顺风车。次日上午10时,在杭州西湖区留泗路边的水沟中,王冬的尸体被发现。5月22日,在王冬上车的地方,张高平、张辉落案。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10月19日,浙江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二审终审后,张高平被关进浙江省第二监狱,张辉被关进浙江省第四监狱。2005年,张高平因不服改造被调到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2008年,张辉被调到了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
张高平在新疆监狱里不服改造、不断申诉的反常表现,引起了一位驻监张姓检察官的注意。这位即将退休的老检察官在研究了案件材料之后,深感非同小可,开始帮张高平邮寄申诉材料、打电话,希望浙江、杭州的司法机关复查此案。与此同时,张高平的兄长、张辉的父亲张高发也一直奔走在申诉路上,每次去北京上访,只能睡5块钱一晚的床铺。
2008年,《民主与法制》第13期的一篇报道--《“被疑‘灭门杀手’终判无罪释放”》,引起了张高平的注意。这是监狱里为数不多可供罪犯阅读的法制类杂志之一。巧合的是,2008年刚从浙江调往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的张辉,也看到了这篇报道。该报道还原了河南鹤壁浚县2002年5月发生的一起灭门案,被告人马廷新洗冤昭雪的全过程。在5年多的时间里,马廷新经过多次无罪判决、抗诉和裁定,最终于2008年无罪释放。报道中提到一个名叫“袁连芳”的证人,挑动了张高平、张辉的神经。该报道称,马廷新在法庭上表示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并在“号长”袁连芳的逼迫下,作了有罪供述,而且,“在袁连芳的‘提示’下,经过数次修改,终于写了一份达到警方满意的自首材料。然后,袁连芳让马廷新背熟,并且抄了一遍”。随后,袁连芳摇身一变,成为马廷新案的证人。马廷新案当年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马廷新犯罪事实的第一条证据,便是袁连芳等3人的证言 ——“2003年2月27日马廷新的自首材料是他自己所写”。这与张高平、张辉的“认罪”经历极其相似。在庭审时,张辉坚称自己的认罪材料是看守所里一个牢头狱霸代写、进而逼他抄的。直到拿到判决书,他才恍然大悟,原来那个逼诱他抄写认罪材料的人,也叫“袁连芳”。张氏叔侄案的一审判决书上也记载:张辉的同室犯人袁连芳书面证言证实,张辉在拱墅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详述了强奸杀人的经历。这一证言被法院采信,成为两被告人口供之外,整案中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这样的巧合太过蹊跷。如果两个袁连芳是同一人,既然在马廷新案中作伪证,也有在张氏叔侄案中作伪证的可能。
袁连芳是谁?驻监检察官通过当地公安系统查获其登记信息,并获得其头像。调查显示,在全国登记人口中,符合“浙江省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有一人。这位检察官写信给浙江、杭州的检察院,获得袁连芳的判决书和减刑裁定。杭州中院2004年8月25日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指出,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判刑6年的罪犯袁连芳,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着,准予减刑10个月。
为了进一步确定两个“袁连芳”是否系同一人,这位检察官还把多个人物混在一起的大头照寄往河南浚县检察院,请求他们根据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发出的协查函找到马廷新进行辨认。结果马廷新从一堆大头照中,一眼就认出了袁连芳的照片。多方调查的事实让人相信,两个“袁连芳”正是同一个人,是一名可以跨省调动的神秘证人。
2010年11月24日,张高发背着一块火腿,从安徽老家赶到北京,辗转郑州,终于见到了马廷新案的辩护人律师朱明勇。两年前,那位驻监检察官就嘱咐他,一定要找到朱明勇。在那位检察官看来,找到朱明勇,无疑是解开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的一把钥匙。
朱明勇不得不再次“研究”袁连芳,这是他20年刑辩律师生涯中绝无仅有的经历。当年,马廷新案中唯一由被告人亲笔书写的“自首书”,被马廷新后来在法庭上反复强调是袁连芳写好让他抄的。为了证明这一点,朱明勇字斟句酌,发现自首书的语言规律与马廷新的语言规律不符—马廷新根本就分不清“的”“地”“得”的用法,而“自首书”中却能运用自如,准确无误;马廷新的日记里错别字连篇,而“自首书”文字规范,无一错误。二审时,朱明勇律师将这一证据提交法庭,引起法官重视。这起惊动公安部、派出国内测谎权威、邀请一流痕迹专家参与侦破的案件,在30余个疑点面前,最终以被告人无罪释放告终。
在接手张氏叔侄申诉案后,朱明勇赶到浙江高院,查询申诉进展,发现法院的电脑里根本就没有录入这起申诉案件。朱明勇当即要求法院进行登记,“不管能不能立案,先登记再说”。那一天,张高发才知道,他奔波7年的申诉一切归零。
研究该案,朱明勇发现疑点太多:
一、全案定罪仅有口供,而无任何物证,而两人供述的作案细节多处不同;
二、两人若有歹意,何必等到被害人到了杭州联系其朋友后再强奸杀人?
三、在中国的伦理道德规范中,亲叔侄一起作案强奸一名女性,不合情理;
四、最为关键的是,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谱带根本就没有张辉、张高平的。
“证人”袁连芳的身份经过多方调查,已然明朗。《南方周末》2011年12月9日《狱侦耳目》报道,搅动两起命案审理的袁连芳,于2001年1月13日因贩卖淫秽物品被警方拘留,后获刑6年,但本该移送监狱服刑的袁连芳最终留在了看守所,成为一名“狱侦耳目”。